关于淘汰非标电动车的通告
为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,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,依据国家《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》及相关政策要求,现就淘汰非标电动车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一、淘汰范围
本次淘汰范围主要包括以下车辆:
1. 悬挂临时号牌(如“白底蓝字牌”、“白底红字牌”)的非标电动自行车,包括已登记和未登记挂牌的车辆。
2. 悬挂临时通行标志(如“二维码牌”)的超标电动车。
3. 无法核发机动车牌照的非标三轮、四轮载客低速电动车(含悬挂保险或标识牌照的车辆)。
二、淘汰时间节点
各地对非标电动车的淘汰截止时间存在差异,请车主留意所在地区的具体规定:
1. 部分地区已明确规定,自2025年12月15日起,所有悬挂临时号牌、临时通行标志、保险标志以及未登记上牌的非标电动车、载客低速电动车一律不得上路行驶。
2. 其他部分地区设定的淘汰截止日期包括2025年10月1日、2025年10月30日等,具体时间请参照当地发布的官方通告。
三、车辆处置与补贴政策
1. 车主可通过置换更新、淘汰报废等方式处理非标电动车。
2. 个人消费者可按照国家、省、市有关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政策,申领相应补贴。建议关注地方商务部门官方发布渠道或指定平台(如相关政务小程序、云闪付App活动专区)了解具体补贴标准、申请流程及参与企业信息。
3. 部分地区对提前淘汰的车辆给予更优惠的补贴,逾期申请补贴金额可能递减,请车主及时办理。
四、执法措施
公安交管部门将自上述淘汰截止日期起,开展常态化路面整治,对违反规定继续上路行驶的非标电动车依法予以查处,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、扣留或收缴车辆。
五、消费提示
1. 购买电动自行车时,请选择符合《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》(最高车速≤25km/h、鞍座长度≤350mm、蓄电池标称电压≤48V、获得CCC认证等)的车型。
2. 切勿购买不符合国家标准、无法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,以免造成经济损失并影响正常出行。
请广大车主积极配合非标电动车淘汰工作,共同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。
特此通告。
抚州市消防救援局
抚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
抚州市商务局
抚州市市场监管局
抚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











